李胜才非法采砂案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叮  罚决(自然资源)2023〕017

当事人:姓名:李胜才        身份证号:1324011************          

电话:1512823****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村    

根据  日常巡逻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4 13日对你(单位 在怀德沙河进行非法采沙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叮咛店镇**村李胜才2023413,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怀德村沙河内非法采砂。经现场勘查:定州市叮咛店镇粮站内停有李胜才挖沙子三马子车一辆。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现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66条第四项第一款之规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如下:李胜才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定州市叮咛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 417

 

罚没许可证编号:

罚证字第05040118号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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