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叮 罚决(自然资源)〔2023〕020号
当事人:姓名:刘登记 身份证号:130682************
电话:1593308**** 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村
根据 日常巡逻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 7月 3日对你(单位 在西张谦村沙河进行非法采沙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叮咛店镇**村刘登记于2023年7月3日,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西张谦村村沙河内非法采砂。刘登记家中存放有一堆沙子。经现场勘查:定州市叮咛店**村刘登记家中存放有一堆沙子。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现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66条第四项第一款之规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刘登记在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态度良好,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配合改正。积极把沙子回填沙河。
处罚决定如下:处刘登记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定州市叮咛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 7月16日
罚没许可证编号:
罚证字第05040118号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