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叮 罚决〔2023〕026号
当事人:姓名:马卫强 身份证号:13068219**********
电话:1873324****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西张谦村
根据 日常巡逻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11月 14日对你 在西张谦村西南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叮咛店镇西张谦村马卫强于2023年11月14日,在西张谦村西南露天焚烧秸秆。经现场勘查:定州市叮咛店镇西张谦村马卫强于2023年11月14日,在西张谦村西南露天焚烧秸秆。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3日修正)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马卫强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违法事实情节轻,产生烟尘污染轻,积极改正错误。
处马卫强罚款1000(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定州市叮咛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 11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没许可证编号:
罚证字第0504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