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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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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
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政务舆情包括社会、媒体出现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政务公开过程中的舆情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舆情信息。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舆情意识,牢固树立有效回应政务舆情理念,进一步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回应责任,及时有效回应群众诉求,坚决避免出现反应迟缓、被动应对、回应不到位、回应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二、切实履行好舆情回应第一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涉事责任部门是政务舆情回应主体。政务舆情回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说话”的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当地政府是第一回应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相关责任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当地政府办公厅(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当地政府办公厅(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确保回应信息准确一致,必要时由当地政府办公厅(室)确定牵头部门。
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并且要会同涉事属地政府办公厅(室)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涉及多个市、县(市、区)的行业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要会同涉事属地政府办公厅(室)及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舆情,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国家安全、网络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严格舆情回应的范围和标准
政务舆情回应要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回应主体须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作出回应,主要包括: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等。
回应内容既可是一次性完整的结论性信息,也可是持续性不断完善的部分非结论性信息。
四、把握好舆情回应的时效性
政务舆情要快速、及时、准确、客观回应。在回应突发事件政务舆情过程中,回应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距离事件发生不超过1小时,并实时发布动态信息。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尤其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突发事件政务舆情,最迟要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连续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科学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发布权威信息、接受媒体采访、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回应。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回应须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进行回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出席。对出面回应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自主空间,宽容失误。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发布权威信息,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
五、提升政务舆情工作队伍的素质与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务舆情回应专业知识的学习,将政务舆情回应专业知识列入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领导,带头学习,靠前指挥。
自2016年开始,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纳入全省干部培训计划安排,力争到2017年底对省有关部门、市县两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新闻发言人轮训一遍;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织做好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新闻发言人的轮训工作。今后将根据国家的新要求、面临的新形势,持续性地组织开展政务舆情培训工作。
六、建立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有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研判处置机制,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加强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工作,设立重大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研究提出重大政务舆情处置和回应意见,迅速上报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决定处置办法和回应口径;要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将政务舆情回应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省、市政府办公厅(室)和新闻办公室每半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年底进行督查、考核;要建立激励表彰机制,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要建立约谈与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危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政府形象的,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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