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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突发性灾害事故避险避难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提升我市抵御灾害综合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根据现有条件和避难需求,切实加强应急避难所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旅、人防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推动避难场所权属单位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运维保障,完善应急救助和避险避难功能,实现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人口数量、建筑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避难场所用地面积和总体规模,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和周边环境,合理规划布局。既方便居民疏散,又易于政府救灾和群众安置,保障灾后居民基本生活。
(三)坚持因地制宜、功能完善。按照“谁建设、谁投入、谁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或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会展中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健全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各项功能。
(四)坚持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以防大震、救大灾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需求。既能满足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应急指挥、医疗救助、居民疏散和群众转移安置,又用居民日常休闲、娱乐,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效能。
三、建设任务
按照《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确定的标准,市政府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分类分步实施。各乡镇(街道)、权属部门要根据已建或拟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归属权和区域内人口数量、易发高发灾害种类、影响程度、房屋建筑抗灾能力等实际情况,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规范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达到如下控制指标:短期避难人数不低于辖区内常住人的15%,长期避难人数不低于辖区内常住人口的5%。各类应急避难场所中,临时避难人均面积不低于1.0、短期避难人均面积不低于2.0、中长期避难人均面积不低于3.0。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建设得到显著加强,全市抵御灾害综合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建设内容包括:
(一)标志标识规范化。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已建或拟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归属权,按照《应急避难标识》要求,规范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在城市交通干道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指示牌,用于指示应急避难场所距离、方向和路径。在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域区内的居民区、商场、超市、活动中心等人口密集地,设置引导性标识牌,为居民提供清晰的避难路线图。在应急避难场所入口和各功能区设置标志牌,用于功能介绍和位置指示。充分发挥标志标识的指向作用。
(二)功能区域规范化。应急避难场所要对照标准进行规范建设,按照避难场所可用面积和人均避难最低使用面积标定避难人数。对避难场所不同区域实施功能划分,明确界定宿住、应急供水、应急医疗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等各区域边界。贮备必要物资,或签订物资供应协议,确保在有避难需求时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设施设备规范化。应急避难场所要按照标准要求对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宿住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等进行规范建设。各类避难场所依据其承担的避难功能配齐配全相关的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建设要求
(一)统筹规划建设。根据场地面积、设施条件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合理调配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的数量和比例,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二)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尽可能利用市政现有设施,将应急避难场所建在居民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口集中的区域周围,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危险源点,以保证居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安全便捷到达,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服务。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对现有应急避难场所按标准进行改造,对拟建的应急避难场所配齐配全应急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使其具备避难功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加快场所改造、应急设施配套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四)搞好先行试点。按照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分类,分别选择1一2处符合建设或改建条件的场所,分类建设示范性应急避难场所,逐步推广。
(五)分类分步实施。各有关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对口管理,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工作原则。2021年6月底前,完成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图编制和标志标识设置工作。2023年底前,选择基础设施较好的场所,按标准规范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成不少于1处固定避难场所。2025年底前,有计划、有步骤的逐年完善配套设施,完成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任务。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保障计划,指导相关部门和权属单位制定应急难场所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的监督检查和应急演练。
(二)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出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三)教育局负责指导纳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学校,按照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学校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
(四)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经费支出责任,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运维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用地保障的相关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人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具有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公园、绿地、广场、人防工程、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建设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
(七)水务、电力、科学技术(通信)和卫生防疫等部门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做好应急供水、供电、排污、通信、卫生防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应急避难场所权属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资金投入,建立运营维护工作机制,确保应急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六、保障指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大经费保障。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列入政府财政保障的相关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严格督导检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每年对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设施配套、维护管理及物资储备、预案编制等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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