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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市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
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精神,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利义务,推进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提升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水平,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进行专项清理,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逐一摸清底数、查找问题、集中整治,没有合法有效收费依据的全面取消。
  1.规范清理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清理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清理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收取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禁止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清理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清理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搞好价格联动调整,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市发改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电价机制。按照省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继续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进一步完善“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按照省统一部署,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电价时段,助力新能源电力消纳;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同时,积极配合省深入研究交叉补贴成因以及规模,完善交叉补贴补偿机制。(市发改局牵头,供电公司配合)
3.完善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机制。城镇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进一步梳理城镇转供代输及配气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减少转供代输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市发改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热力销售价格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科学细化供热销售价格分类,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生活用热,应逐步按居民供热价格执行。对热电联产企业,应以机组类别及发电供热煤耗等指标为主,合理确定电热之间的成本分摊比例。对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天然气供热等导致成本增加较多的,可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或通过政府补贴予以补偿。(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根据成本构成及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对保留的少数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省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加强价格和成本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市发改局负责)
  2.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做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特许经营收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仍在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1.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完善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同时,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指导有关企业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市城管局、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实施“最多跑一次”、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提高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多头跑、来回跑”问题。同时,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晰权责界限,强化政策和法律支撑。
  1.强化政策保障。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先行,切实编制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新老城区互联互通,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加强指导,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实施混合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同时,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市城管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抓紧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涉及行业企业多、收费项目多。发改、城管住建、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确保成效。推进实施过程中,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三)强化监督监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社会认同,切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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