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编制《定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在借鉴类似先进地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办法的基础上,汲取了其中精髓,并结合我市实际加以整合,合理借鉴;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一是经过系统内文博、历史类专家研究论证,我局组织文物系统所有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对《定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讨论研究,对《定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内容逐条、逐句研究讨论,充分论证,对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邀请的相关专家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与决策事项均无直接利害关系,每位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对《定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初稿)》进行了科学论证。二是在定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公众意见,公开时间为期一个月。三是邀请法律顾问对该《办法》把关,线下广泛征求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意见两轮,认真梳理,进行收集综合整理,收集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南城区街道办事处共2条意见:如南城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关于《定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部分,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第三章考古发掘条款内容进行了完善,政府储备土地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转用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前报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或出让。公开征求意见让普通民众也参与到《办法》制定的过程中,同时确保《办法》更加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促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提高文物工作依法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