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子项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11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受理条件 |
1.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办理条件:按照规定达到入学年龄的学生,因身体状况,按照医嘱要求,需要在家休息三个月以上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次年携带手续入学。 2.中小学生休学办理条件:在校学生因为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
申请材料 |
(一)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申请需提供材料: 1.学生监护人(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适龄儿童、少年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私立医院除外)。 4.《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 (二)学生休学申请需提供材料: 1.休学申请表。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休学申请表,学校在申请表上签意见并盖学校公章,学校意见要注明该生是否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 2.因伤病提出休学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私立医院除外)。(小学学生须提供病历) 3.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
办理流程 |
(一)延缓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提出延缓入学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 2.《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经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乡镇(办)中心学校签署意见后,报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审批。 (二)休学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填写《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核办后,将休学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3.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审批。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由县教育局和所属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