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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各市政府相关部门:
《定州市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而不建、建而不交、交而不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居住社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第三条  城市居住社区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社区便民市场、便利店(生鲜菜店)、综合超市、健身房、药店、家政服务和银行、电信、邮政营业网点等经营性公共设施也要配套规划和建设。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根据城市居民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结合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因素,将居住社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
第五条  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管控统筹规划布局公共设施。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要统筹不同层面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间。落实行业发展要求,制定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养老、便民市场(菜市场)等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和时序。
第六条  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要统筹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和建设要求,科学确定与社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内容各级配套设施建设要做到配建设施内容与标准相统一
第七条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四级服务范围,细化明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详细规划中确定用地范围,附设的公共设施要予以标注。
第八条  在出具居住社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要结合该项目总体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人口规模并依据该项目所在地块控规要求及周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现状情况,统筹作出具体规定。在发布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要将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出让用地中需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并无偿配建。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后,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明确建设主体、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严格监督落实。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责任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条  对于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将按标准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全部列入首期建设内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作为审查重点,凡是首期未规划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项目(特别是幼儿园),一律不予批复规划方案。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就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内容书面征求住建行政审批、城管、教育、文广旅游、卫健、体育、民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上述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特别是配套规划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至后期建设。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许可。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强化建设过程监管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作为城市居住社区开发建设的重点监管内容。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规划和协议约定建设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或不按约定的建设时序进行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各城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内容、规模和位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凡是未同步配建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进行规划条件核实;质检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既有居住社区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改造,各级配套设施建设要做到配建设施内容与标准相统一同时按照国家、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规范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
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补短板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住建、发改、教育、民政、商务、体育、公安等部门,全面开展配建设施普查,评估各类设施短板科学制定补短板行动计划,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配置到位。到2025年,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完善
列入老旧小区改造的既有城市居住社区,由住建局负责,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建意见,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严格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市住建局牵头,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纳入联合验收重点内容牵头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城管、人防、气象、教育、文广旅游、卫健、体育、民政、商务等相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对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行分期验收,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
第五章  移  交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专门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住建、城管、教育、文广旅游、卫健、民政、体育、消防、司法、商务等部门抽调专人,共同组成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专门工作组,具体负责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工作。居住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后,启动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按下列程序进行归口移交,即: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市教育局;医疗卫生设施无偿移交给市卫健局;文化、体育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文广旅游局;社区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给社区(物业管理用房除外)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无偿移交给市城管局。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城区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使用,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通信设施无偿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护;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监督下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三条  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移交后超过质量保修期的,由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房屋质量安全、设施维护。
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市领导牵头,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教育、文广旅游、卫健、民政、体育、消防、司法、商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全市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事项进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专项督导考核组,对全市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建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部门年终考核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解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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