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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政府有关部门:
《定州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  确权登记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市乡村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市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市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由市政府出台具体办法,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市级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七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产权属于市、乡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
(二)对光伏扶贫电站、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三)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或由市级财政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市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解决或由市级财政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四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九条  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资产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三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市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于国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  扶贫资产资本运营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科学合理界定产权归属,按产权归属落实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后续管理责任,建立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一)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享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资本责任和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
(二)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或乡镇(街道)享受扶贫资产资本的收益权。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乡镇本级扶贫资产资本并指导本辖区各村扶贫资产资本的分配和投放使用,对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进行监督、监控,严防风险,确保扶贫资产资本不受损失。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担负起监管责任。
(四)市委统战部(民宗局,下同)负责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的分配使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省市两级产业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同时负责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监督指导和统计报告工作,行使扶贫资产资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村建立好扶贫资产资本台账。按照产权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资本统计管理台账,完善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
(五)市财政局负责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
(六)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对我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发现和督导处理问题。并做好与省乡村振兴局以及市委统战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接沟通,做好扶贫资产资本相关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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