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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我市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推动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把中医药产业打造成为定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按照精准、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新药创新研发
(一)支持创新药研发。支持中成药大品种药品增加适应症二次开发、循证医学研究,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对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本事项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每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创新药产业化。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创新药且在我市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和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改良型新药且在我市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工业转型升级项目计划,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获得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对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推动医疗装备进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市财政按不高于2%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局)
(四)支持中药制剂和医疗机构制剂高端化。对获得注册证书的中药新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市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对获得批准开展医疗机构制剂Ⅱ期临床研究的中药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培育单项冠军企业。被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其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万元)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专利和主持制定标准数量、产品国际化情况达到评估条件的,给予20万元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力争将医药产业集群纳入省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统计范畴。对上一年度企业规模在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营业收入位列前三(或已挂牌上市、拟培育上市)的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给予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着力提升生产水平
    (七)持续推进技术改造。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重点支持各类药物、高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高值医用耗材等领域技改项目,按照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支持医药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创建省级“工业诊所”,对每个“工业诊所”开展诊断服务给予20万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推动药品国际化认证。支持企业开展药品国际化认证,实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注册并上市销售。对企业推动药品国际化认证投入的研发推广、设备仪器购置、注册备案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费用15%,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支持企业参与集中带量采购。支持疗效确切、安全的创新药和独家药品进入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
三、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支持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带动作用强的“五基”项目,按照项目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的1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支持新冠病毒疫苗产业链配套和有效药物的开发。对药用关键原辅料、包装材料及设备生产企业通过研发和质量提升,实现与新冠病毒疫苗企业产业链配套的,给予企业研发推广等费用的15%,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对获批开展针对新冠肺炎临床研究的项目给予20万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发展中药及特医食品。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特色产业链条延伸。对医药产业集群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5个以上(含5个)本地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个体户、家庭农场等)协作配套的新引进市域外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支持药械产品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我市转化的创新药物,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落实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扶持本市创新药物和医用耗材政策,将基本医保“三个目录”之外、重特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的我市创新药品或医用材料纳入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市科技局)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细分领域产品(技术)行业领先或填补空白,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优质骨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择优按照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市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八)推动服务平台建设。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按照其上年度为本市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服务金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九)大力引进龙头企业。要发挥好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利用我市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产业和文化、康养、体育小镇等相结合,谋划建设集休闲旅游、体育运动、健康养生于一体的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在我市结算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对参与医药行业数字化改造的智能制造集成商,按照合同金额10%,给予单个集成商不超过20万元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对医药行业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购置自动化设备与改造、信息化软硬件、系统开发与服务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给予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医药企业开展节能低碳、节水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示范,按照企业购置设备和配套软硬件投资金额的1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三)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对医药工业重点项目推行即来即办、绿色通道、不见面审批、限时办结等审批服务措施,依法依规加速环评审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免于审批或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四)推行正面清单制度。筛选保障产业链稳定、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医药企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实行正面清单申报、筛选、剔除网上办理,对纳入清单的企业,一般不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五)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利用在线监测、远程执法、无人机飞检等非现场执法手段,避免重复多次现场检查。根据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对医药企业分类施策,绩效评价A类和引领性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限产停产,鼓励自主减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二十六)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对带项目、带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专业人才,根据人才层次、科技成果水平、转化阶段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七)培养技能型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与有需求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等方面开展培训合作。对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特种作业操作等证书的,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养成本,给予每人一定的培训补贴。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文化进课堂,增进青少年对中医药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二十八)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后向河北证监局提供申报材料的企业,按上市挂牌过程中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财务规范和股份制改造等所发生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中医药产业发展资金200万元。各企业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200万的,在200万元限额内按比例分配。围绕医药产业重点领域和优质项目,争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引入资本、引导投资、合作共建,嫁接资源,推进招商引资,打造示范项目,提供增值服务,通过股权投资解决医药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三十)加强项目用地供给。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资源规划局)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本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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