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乡罚决〔 2021 〕-003号
当事人:李志明,身份证号:132439xxxxxxxx2416,住址:定州市西城乡南疃村。
根据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2021年 3月 18日对你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于2021年3月17日23时左右,在该村村西北沙河河道内引燃枯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10平方米,至2021年3月18日0点20分左右,焚烧点被扑灭,我单位杨永辉(执法证号:02740205775)为该案件承办人,2021年3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4.影像资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 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李志明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州市支行开元支行,账号100540510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6-1
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