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乡罚决〔 2021 〕-003号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西城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乡罚决 2021 -003
当事人:李志明,身份证号132439xxxxxxxx2416住址定州市西城乡南疃村。
根据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2021 3 18日对你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于2021年3月1723时左右,在该村村西北沙河河道内引燃枯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10平方米,至2021年3月18020分左右,焚烧点被扑灭,我单位杨永辉(执法证号:02740205775)为该案件承办人,2021年318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4.影像资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  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八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李志明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州市支行开元支行账号100540510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6-1
 
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
20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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