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乡罚决〔2022〕-001号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乡罚决〔2022-001
 
当事人:朱新强 身份证号码:132401********2419 
所:   西城乡南疃  
根据上级交办平台推送,本机关于2022516日对你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25161220分左右,在南疃村西沙河河道内点燃枯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2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3.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4.影像资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273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朱新强1000壹仟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州市支行开元支行,账号100540510700010001。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6-1     
 
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
2022810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