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定州市实验中学章程
(2025年5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5-09-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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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 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1. 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1)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教育教学、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全过程。

2)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筑牢校园思想阵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落实党建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1) 将党建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党建引领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全面发展。

2)通过评选“优秀党员”“优秀教师”等载体,推动党组织活动与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

3. 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目标,构建“五育并举”育人体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导学生厚植爱党爱国爱人民情怀。

4.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1)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开足开好思政课程,创新思政教育方式方法。

2)健全“三全育人”机制,统筹课程思政、文化思政、活动思政,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格局。

5.坚持依法治校与改革创新

1)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完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校园生态。

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要求,推进课程改革、课堂教学创新和评价体系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学校名称:定州市实验中学;地址:定州市北城区观东路大道观街3号;邮编:073000办学性质: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完全中学,含初中部和高中部,高中部为省级示范性高中

第五条:学校面向定州市招生,高中部招生对象为全市初三毕业生初中部按照定州市义务教育划片区域招生。具体执行定州市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高质量立校,新概念治学。高质量包含如下内容:学校有高远的目标追求和高尚的精神信仰,管理有高效的制度和无处不在的细节,教师有高明的教学水平和高度的自觉行为,学生有高雅的品德行为、高质的学习能力,课堂有高质的效率、灵动的思维和生命的张扬。新概念具有如下特质:有教育的理想与信仰、特色化的课程、创新的教育教学模式、人文和科技教育并重、开放的文化视野、学校与社区相融。

第七条:把学校建设成“高质量学校”,有理想、有质量、有特色。优秀的师资团队,丰富的课程体系,高质量的社团文化,系统的德育架构,使学校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乐园。

第八条:学校以“一切为了学生”为育人目标,践行“以德育为核心,以知识为基础,以能力为关键,以创新为方向”的理念,让每个孩子都能找到自己的“远方”,成就幸福的人生。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实施旨在让各层次教师梯级发展的计划,有多样化的发展平台,师徒结对“帮扶计划”扎实推进,有效促进教师个性化、多样化发展。

第九条:学校学风:勤奋、善思、自主、互助。

学校校训:厚德、励志、博学、笃行。

学校教风: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团结协作,教书育人。

第十条:学校办学理念:以德育为核心,以知识为基础,以能力为关键,以创新为方向。

学校办学方向:全面、全程、全方位。

学校办学特色:守正创新

学校校园环境:整洁、幽雅

学校特色标识:校标、校旗、校徽、校歌。

学校办学目标:团结奋斗,把实验中学办成教育教学质量高、社会影响大,人文生态的绿色学校文明学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由定州市教育局主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书记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校长主管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及以上由上级有关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二条: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总支和学校全面工作,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一)落实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任务,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二)担任学校党风廉政监督小组组长,全面抓实廉政建设;

(三)落实回避制度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

(四)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严格执纪并管好“身边人”;

(五)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落实党务、校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行政权:校长协助书记开展党务和学校各项工作。并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一是负责研究部署、监督检查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二是负责落实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是负责监督学校重大资金使用情况和人事调整以及招生入学事宜;四是负责联系群众,启用校长信箱和校长热线;五是驰而不息“纠四风”;六是落实校务公开制度。

(二)人事权:经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聘任或解聘副校长、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上级核定的学校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设置其它的内部机构和负责人。有权根据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职工。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四)招生权:按市教育局有关政策招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

(二)坚持学校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三)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职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负责班子建设,主持召开干部会议,落实干部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六)主持学校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不断健全和强化学校的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

(七)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八)关心教职工生活,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工作及生活条件。

(九)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师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在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下,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决策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其成员通常涵盖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等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党总支书记、年级主任、党支部委员等也可参加会议。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来说,需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会议方能召开

 校长定期召开行政会议,除校务会议成员外,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参会人员,旨在进一步推动学校行政工作的高效开展与协同合作。根据管理权限,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若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先经学校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须报学校党总支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为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教研处、党办室、安保处、总务处、学生处、艺体卫处、膳食处、宿管处、心理健康办公室、电教处和妇联、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处室设正主任一名,副主任1至2名。各处室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办公室主要职能:做好校长的参谋助手,协助校长推进学校全面工作开展;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学校文秘工作,档案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年终总结;安排好干部值班,检查执行情况,落实奖惩制度,负责学校会议会务安排,审批学杂费减免,处理信访及接待、督导等工作。

第二十条:德育处主要职能:实施学生的德育管理,以团队、班主任工作为主要渠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品行教育,塑造身心健康的“四有”新人。深化“爱国、爱校、爱集体”的“三爱”教育,制订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深化、内化学生行为规范训练,落实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做好班主任的工作考核,兑现奖励;对学校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上报校长室;指导共青团、学生会的工作;负责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负责组织开展“三好学生”“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等推优评优活动;积极开展各类素质教育活动;深化家庭、心理教育,负责家长学校和家委会工作,做好学校向社区开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研处主要职责:确定学校每年度科研专题,并根据总体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指导教师开展教科研,帮助制定计划,推荐辅导材料,组织相关的辅导报告,做好各级课题的管理工作,审查教师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组织进行每年度教科研论文的评审工作,定期出版教师论文集;协助校长进行校内外的有关联络工作和重大的调研活动,负责部分课题的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和各级各类培训,努力提升教师的教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教导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校长制订教务工作计划,排好校历表,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对学校的课表作全面、合理的安排,安排好教师的工作,在执行中及时处理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切实抓好教务管理工作,形成一整套学生文化知识考核的制度,严格纪律、严格管理,做好考试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工作,为校长进行教学质量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将有价值的教学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存档或上网;严格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把好升休学、转学、毕业、肄业关;加强同招办之间的联系,做好中考、会考、高考及其他各类考试工作;做好毕业生报考工作;关心学生身体健康,做好平时的保健工作。抓好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电教室、计算机房、微机办公室等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意识;安排好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办室工作主要职责:安排制订每年度的支部工作计划,年终做出党务工作总结;负责党员的学习、培训,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保持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及预备党员外调情况的调查报告;协助校长与支部书记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业余党校活动的开展;协助校长营建校园文化。

第二十四条安保处、总务处主要职责

安保处主要职责: 

)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校舍、消防设施、监控系统等,及时整改问题;维护校园出入口管理,管控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出,确保校园封闭管理有序。

)安全宣传与教育:组织开展防溺水、防欺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题教育活动,通过讲座、演练等形式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协同德育处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管理,预防校园暴力等事件。

应急处置与保障:负责校园日常安全巡逻,及时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协调处理校园内的矛盾纠纷,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涉校案件;保障大型活动(如开学典礼、运动会)的现场安全秩序。

)协作与联动:对接公安、消防等部门,落实校园周边安全治理;与总务处、德育处等校内部门联动,做好食品安全、设施安全等协同管理,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总务处主要职责:在校长直接领导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财力,负责学校基建建设与修缮、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学校的绿化、师生生活设施的改善等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学校经费;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杜绝乱收费行为;定期向校长汇报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群众对财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理使用学校的校舍、场地、物资等,做好书籍、教学用具的采购供应,做好财产管理,做好教学设施的维修保养,做好基建图纸、设备工程审批手续的文件材料和财务档案等的保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比如疫情情况下,做好防疫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生处主要职责: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学生工作计划,检查落实各班级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学生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做好全校学生工作年度总结;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学院学生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实施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的全院性各项主题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学风、班风创优活动;协调各班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各班的常规工作及阶段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反馈评估,针对学生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置意见;负责对各班报送的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贫困生补助进行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审核各班学生评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违纪学生处分审核审批工作;协调各班做好新生入学报到工作;协助共青团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卫生、安全检查,组织各班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负责协调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接待处理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来信来访,调查了解毕业生在社会岗位上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艺体卫处主要职责:协助校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教育规律教学,协助分管校长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工作计划、教研组长、教师的岗位目标责任及量化考核办法,经常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总结;配合教务处选配各年级音、体、美教师,选配艺体社团教师,督促、指导专业教学及社团辅导工作;协助教研处制定音体美教研组工作计划,指导艺体教师制定工作和各项活动计划,经常检查计划实施情况,经常对教改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督促开展各种听、评课活动、大课间及各级各项竞赛活动,及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协助教务处组织每学期的艺体技能测试工作,科学安排监考、评价工作,及时做好成绩分析上报,并据此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协助毕业年级组织进行音体美特长生的选材、辅导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艺体专用教室、器材室、体育运动场使用管理情况,按要求高质量开展工作。疫情下,做好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师生核酸检测、流调学生信息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膳食处主要职责:在学校的领导下,主持膳食处的全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全体员工遵守学校及膳食处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员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主持膳食处工作会议,讨论制定管理人员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方案,做好监督检查,搞好年终总结;负责膳食处人事管理、人员调配和职工管理,协调各食堂之间的关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负责制定膳食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安全卫生教育的规划;关心师生的生活,经常深入食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检查膳食处负责的全面工作,及时化解和正确处理来自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膳食服务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宿管处主要职责:在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宿管处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来访人员要主动、礼貌、站立接待。如来人要求进入公寓楼内(直闯拦截),必须详细查看、登记有效证件及相关要素。不准推销、异性人员进入楼内;不准动物、交通工具带进(存放)楼内;不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进公寓。

 (二)每日按规定时间关闭大门,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及卫生检查。检查的楼层、检查打分、夜不归宿的记录要真实;检查的结果及时公示。对早出、晚归的学生要细询原因。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制止、消除。并做好记录。

 (三)每日定时或不定时全面巡查各楼层。有吵架现象及时调解;有制放噪音、赌博、酗酒等行为要及时制止;有破坏公共设施者要立即制止;如发现公共设施有造成新的破坏,要及时调查落实到当事人;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如发现使用大功率电器,收缴、登记、交电管员保管;发现偷用电者,要及时上报并作好记录。

(五)捡到财物(或他人捡到报缴)要登记、保管、并登出认领启示。交接班时要验清钥匙、财物及待办工作。

 (六)本卫生区每日全面保洁。地面、墙面(瓷砖部分)、门、窗等,整洁、光亮(无污迹、无水迹、无痰迹、无杂物);楼顶棚、灯、吊(挂)物、墙面(拐、夹角)等无污迹、灰絮;门前墙面、地面整洁(无冰雪、存水,无杂物),交通工具摆放整齐,垃圾清理入桶;做到随脏随保洁。

(七)发生较大规模传染病要及时上报;如遇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要迅速打开安全通道,疏散学生,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领导)。

第二十九条:电教处主要职责:管理好电脑,提高使用率,防止各种病毒的侵蚀,有问题应及时维修;不擅自离岗,落实防火防盗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网络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网络系统,防止不健康的信息传播;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及时检查、维护、更换,落实防火防盗措施;确保电子设备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学校以年级组为基本单位,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在三个年级中,以高三为龙头,高一高二当高三过。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校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学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坚持立德树人的目标和原则,深化“爱国、爱校、爱集体”的“三爱”教育和“忠心、爱心、关心、孝心、信心”为内容的“五心教育”,深入开展“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发展”的“四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三)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学风、校风。

(四)建立健全班、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组为生长点,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一)年级组为学校管理基层行政单位。年级两部主任负责本年级本级部的德育,协调教学工作,统筹教师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二)教研组是教师专业研究的基层管理组织。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定期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三)备课组以年级各学科为单位,组织落实学期、学年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各学科的集体备课、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三十八条:构建“三位一体”的德育管理体系。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培养具有高新特质的时代新人。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第三十九条: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年级组和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班级通过班级委员会实施自主管理。学校重视班集体建设,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科学、规范安排学校各年级、各学科课程和课时,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多样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通过多种方式评测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全面、公正评价教师的工作质量。学校依据“高质减负”宗旨,严格教材教辅资料管理,科学控制学生作业量,注重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关注每一个学生,教好每一个学生。

第四十三条:课堂是学生获得知识和能力,培养品质、构建人格的场所。充分发挥课堂素质教育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氛围,让学习成为学生自己的事情,让学习发生在学生身上,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素养和能力。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不少于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心理辅导站,规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定期开展全员筛查工作,针对每一位辅导对象,制定相应的跟进辅导策略,充分融合学校、家庭、社区资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人文奠基,科技特色,学校重视艺术、科技教育,定期开展艺术节和科技节等活动,培养学生艺术和科技素养。学校重视劳动教育,探索推出具有学校特色的劳动实践课程。

第四十七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积极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改实践,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八条: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作业、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五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导处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各年级班组在征得教务处同意的基础上可组织单元月考,但必须严格控制次数。

第五十一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及家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设立心理信箱、咨询室等,健全学生健康的心理品质。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五十四条:体艺卫劳教学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渠道,是培养学生创新品质和实践能力的主要途径,学校通过体艺卫劳教学,陶冶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学生的美好情感,强健体魄,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协调发展。

第五十五条:学校美育管理内容包括,学校育人环境建设,学校“三风”建设(校风、教风、学风)、音美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健康审美观的培养。学校美育管理要正确处理和协调学校美育、社会美育、家庭美育的关系;正确处理和协调美育与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及宏观和微观环境的关系,不断提升学校的文化文明层次,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八)教师要不断加强师德建设,积极弘扬教育家精神,要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内容。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依法从教,文明从教,精心从教。

(九)教师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岗位基本功培训,讲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强化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九条:每年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对教师进行“教学能手”、“师德标兵”、“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全员劳动聘用合同制,学校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岗位,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严格考核,聘任上岗,每年签定岗位合同。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努力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向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原则。

第六十二条:学校各级干部要依法行政,主动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确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认真为第一线服务,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十三条:对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实绩突出者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可予以调整,对不合格的教职工可予以辞退,做到能进能出,合理流动,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六十六条:每年组织教职工体检两次,保证教师身体健康从事工作。

第六十七条:每学期组织教职工活动,丰富课余生活,调节教学情绪,尤其对于女教职工以三八妇女节为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九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并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借读。

第七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视其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遵循“最小侵害”原则,依法规范处分程序,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告知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

第七十六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生活学习,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应当保障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学校、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第八十一条:学校应积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教育学生学好科学文化知识,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弘扬民族精神与民族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十二条: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每学年度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予以全校表彰。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平时也可根据需要对表现突出者给予特别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教师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必要时予以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轻微违法犯罪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有关部门批准,送治安执法部门教育处理。学生对学校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八十三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八十四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设施、图书馆、实验室、通用技术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运用实效,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八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委会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十九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法治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九十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一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十二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九十三条: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城管、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十四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九十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九十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一百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一百О一条:本章程由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百О二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定州市实验中学党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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