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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技师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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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技师学院

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工作是根据教学目标要求对教学效果作出评价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学校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便于任课教师分析教学效果,总结经验以利于改进,也可以促使学生复习功课,巩固和加深所学的知识技能。为了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杜绝作弊现象,保证考试的真实性,充分发挥其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要求

1.凡学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都属于学生考核检查的范围

2.考核按课程性质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未经教务教研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考核科目和考核方式。

3.考试日期应列入计划,考试包括补考由教务教研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内进行,个别在前十周结束的考试课程,在不影响其它课程的情况下,可安排在本课程结束后进行。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三周进行。

4.考试课程一学期内一般不超过4门。

5.考查科目由任课老师在教学过程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教研处确定。

二、考核的办法

1.考核的条件

学生必须按学规定按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及本人学籍档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1)无正当理由,全学期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

2)实验实习、实训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或实验总成绩不及格者;

3)缺课(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或无故旷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五分之一者;

4)凡因病、事假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出据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正式诊断证明书并附学生个人申请,报教务教研处审批;如未经教务教研处批准,均视为旷考,不给予考核;

5)凡不允许参加考核的课程,必须重修。

2.考核方式

成绩考核分平时检查与总结性检查两类:

1)平时检查根据学生平时的书面作业、平时测验、实验实习报告、课堂提问、课堂讨论、阶段性考试、期中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

2)总结性检查分各学科结业检查和毕业检查,检查方式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分为考试、考查两类。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包括答辩现场测试实际技能操作、实验操作学科展示等多种形式,采用何种方式,应根据教学特点、内容和其它具体条件而定,并报教务教研处审定。每学期由教务教研处确定一定科目的统考;

3.考试命题

坚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可结合各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坚持命题客观,实行教考分离,努力建设试题库,积极推广试题库命题方式,未建立试题库的期末命题分AB卷。考前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全面统一的复习,不能明确考试重点,更不能透露考题。

4.试卷印制

1)由教务教研处负责试卷的审定、排版、制版、印刷

2)试题应印制在规定格式及大小的试卷纸上

3)试题打印文图清晰、工整,图、表、文字无错误

5.试卷装订要求

各考场试卷,各教学系部按教务教研处要求的格式装订密封整理试卷,由教研统一领取试卷安排阅卷工作。

三、成绩评定

1.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实事求是,杜绝人情分。

2.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本人身体条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3.考核成绩一经评定送教务教研处后不得随意更改,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应由原评定教师提出书面意见,经教务教研处领导同意才可更改。

4.教务教研处应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确定补考、重修、转段或毕业学生名单,并通知有关部门。

四、考务组织

1.教务教研处负责制定考试计划,组织协调考务工作。于考试前两周召开考试工作协调会,全面布置考试工作,明确各部门在考试期间应完成的任务,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考场主、监考老师由各教学系部安排,教务教研处统一协调

五、考试巡考、阅卷与成绩注册

1.考试巡考

在考试时间内,学校分管教学校长、教务教研处处长亲临巡视考场,督促各系部巡考员、监考教师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

2.试卷整理要求

凡考试课程试卷,按要求的格式整理,整理顺序如下:

1)学校试卷档案封面;

2)学校考场记录表;

3)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标准答案;

4)试卷与答题纸。

3.阅卷

1)教研统一组织封闭管理流水阅卷,每门课程阅卷教师不少于4人。

2)须经教研组组长初审、系部主任复审,确保准确方可登分。

3)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教务教研处,以便协调解决。

4)试卷批阅用笔统一,成绩记录准确,若有改动,须有阅卷人签名。

5)教务教研处对试卷批阅工作进行抽检,注册。成绩注册后不得改动,未确定时任何人不得公布。

六、补(缓)考

1.凡学期内考试、考查不及格或经学校批准缓考的学生须参加补考;

2.补(缓)考由教务教研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的第3周,并提前通知各有关部门及考生;

3.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按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补考试卷记分: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记60分或及格,并在成绩表相应栏注明字样。如补考仍不及格,本门课程记为不及格。缓考成绩登记实际成绩。

 

附件:

一、试卷管理办法

(一)命题出卷

1.教务教研安排任课教师命题出卷,交教研组组长审核由系部主任或教学副主任审批。各系部教学干事将试卷纸质档和电子档送教务教研处备案。

2.试卷版面要求是学通用的格式,纸制和电子的都要有。期中考试试卷出一套,期末考试试卷出2套分别用于期末考试、补考。

3.采用实践考核的课程无法出卷命题时,要有详实的考核组织方案,并经系部审批,报教务教研处备案后方能实施。

4.采用教考分离和学业水平统考的课程,引入行业企业标准或独立第三方考核的课程,要由课程所属教研逐步建立考试题库。

(二)试卷印刷封装

1.试卷由各系(部)组织教师印刷、封装。

2.试卷袋内应附上考场记录表(一式两份),试卷在审核、印刷、封装过程中应注意保密,防止漏题、泄题。

(三)试卷的收发

1.各系(部)组织的考试由监考老师提前10分钟在系部领取到试卷,考试完毕后应及时将试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回到各系部。

2.教务教研处组织的考试由监考老师提前10分钟在教务教研处领取到试卷,考试完后及时将试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回教务教研处。

3.上机考试的试卷应提前15分钟到负责考试的单位领取到试卷,考试完后由监考老师将试卷拷贝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课程所在系部。

4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试卷一起由系部保存,装订在试卷封面的下面;另一份由各系部教学干事交教务教研处存档。

(四)试卷批阅

1.当试卷收齐后,由各系部教学副主任组织教师清点、密封装订后通知老师领卷、阅卷。

2.期中考试由教师领取试卷后要立即进行批阅,批阅完成后由任课老师将成绩输入到教学平台上。

3.期末考试由课程所属教研统一组织阅卷,每门课程须有3名以上教师阅卷、统分和签字,由任课教师把班级学生的课程成绩、学分在期末考试结束3日内上传教学平台,同时要完成试卷分析。

4.试卷分析按照通用的格式,与纸质成绩单一起交教务教研处存档。

(五)试卷保存

1.纸制要有统一的封面,按班级、课程分类装订;课程属于哪个系、部试卷就归哪个系、部保存。

2.试卷保存时间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3.电子试卷在期末考试结束5日内,由各系部整理完后交教务教研拷贝存档。

二、监考人员职责

(一)各系部负责人任主监考,其职责是检查学生考试情况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监考人员由各系部教师担任。每考场必须安排两名教师监考。如因特殊情况考试人数较少的30人以下考场只有一名教师监考,需向教务教研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三)监考员必须明确监考员职责,了解监考须知、考生须知、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的内容以及所监考的试室。

(四)在考试前10分钟,两名监考员一起到教务教研处领取试卷,领取后直接进入考场。

(五)进入考场后,检查学生身份证件,防止学生进错考场或冒名替考。要检查考生桌面防止其预写考试有关内容。考试时除考试需用的笔、橡皮、尺子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外,试桌上不得放置其它物品。考试时如需使用计算器,必须每人一台,不得转借。

(六)考试开始前,监考员应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座位就坐

(七)考试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检查份数,按规定发放并提醒考生查对试卷页数是否正确及有无空白页、缺页。

(八)对学生的提问,只回答印刷模糊的问题,对试题内容不能给学生提示。若试卷有误,应及时报教务教研处处理。

(九)监考、巡视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予以指正,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和作弊证物,令其退场,要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考生违纪情况。

(十)监考员在监考时要认真、负责,监考过程中不准使用手机、吸烟、阅读书报、批改试卷和谈笑、聊天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十一)监考员在监考期间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要离开考场时,必须有人接替才能离开。

(十二)巡考教师须于考试前到达考场,并在考试开始后到各有关考场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回收试卷并进行清点,核查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的有关项目是否都已填写,然后将试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教务教研处。

三、考场规则

(一)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全省或全国统考的科目考试还须携带准考证,无证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迟到须经主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即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

(二)考生闭卷考试时,除教师指定的器具文具外,不得将任何其他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稿纸、报纸、笔记本、作业本电子记事簿、电子词典、手机、带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产品携入考场。考试所需的草稿纸由教务教研处统一发放,考生不得自带空白纸张。凡需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必须自备,非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借用或转借他人,否则双方均按作弊处理

(三)考生应按规定要求就座或服从主考、监考教师安排,不得私自调动座位。

(四)考试前考生应做好各种准备,不得在考试时间内离开考场;若要离开考场,须先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场继续考试。如有特殊情况,经主考、监考教师同意可作特殊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试卷、稿纸及答案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五)学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六)除有专门规定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期末考试必须用统一印制的试卷纸和草稿纸答卷,否则无效。

(七)考生应认真、诚实、独立完成答卷。不能干扰他人答卷;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

(八)考生提前交卷,须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上或交监考教师后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或交监考教师,然后迅速、有秩序、安静地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不得把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喧哗。

(九)考生在考场内应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认识错误的态度、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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