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校、班主任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惩戒时,要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依法保障受处分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由班主任和学生科负责组织实施;给予告诫须经学生科批准,告诫期为一至三个月。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由学生科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校奖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一年。
第五条 学生受到告诫和纪律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可以在学生档案中予以注销。
第七条 学生处分期满且无新发违纪行为,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班主任、学生科签署意见并报学校奖惩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八条 学生被学校处分后又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从重处分。
第九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告诫:
一、初次、第二次违反学校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二、学生交往不当;
三、无特殊原因,一周内迟到三次及以上;
四、旷课且达不到校级处分者;
五、染发、烫发、发式不符合校规要求或不规范着装校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
六、未经学生科和班主任允许,在学校和教室进行娱乐活动,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七、在教学楼内及周边非体育活动场所进行体育活动;
八、在课桌椅等公物及墙壁上乱涂乱画;
九、公共场合喧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并不听劝告的;
十、其他违反校规的相关要求且未产生恶劣影响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尊重老师,影响或干扰老师正常教育教学管理。
二、考试作弊及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三、打架斗殴,且未造成恶劣影响;
四、故意损坏学校公物或破坏他人物品;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天(24课时);
六、扰乱课堂纪律,影响课堂秩序的;
七、吸烟或喝酒;
八、学生交往不当,影响恶劣
九、多次违反学校手机管理规定,不服从学校管理。
十、其他违反校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作弊且妨碍他人正常考试;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天(48课时);
三、严重扰乱课堂纪律,造成很坏影响;
四、招揽、唆使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殴或聚众斗殴;
五、对老师、同学的批评帮助进行报复;
六、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他人物品,情节严重;
七、长期吸烟,屡教不改;
八、损害学校荣誉,诋毁、侮辱学校
九、其他违反校规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作弊且妨碍组织考试;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天(96课时);
三、偷盗;
四、酗酒;
五、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或严重不良影响;
六、发布、传播与国家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言论,但未产生恶劣影响者;
七、其他违反校规相关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8天(144课时);
二、聚众斗殴造成轻伤(经司法鉴定);
三、参加盗窃团伙,影响恶劣;
四、屡犯校规,仍不思悔改;
五、发布、传播与国家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言论,产生恶劣影响;
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30天以上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0课时以上;
二、道德败坏,造成恶劣后果;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犯罪的。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外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情节轻微且属初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及告诫。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
2.反复发生或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同时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必要时学校可以请公安机关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
3.被公安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生欺凌事件,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被处分学生有权按照学校的听证和申诉办法,提出处分前的听证,表达申辩
意见,对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其他未在此办法中表述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学校奖惩委员会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20年8月27日进行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 9月1日起实施。
说明: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