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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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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共卫生信息,提高医院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医院信息,是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  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三条  信息公开,包括:

医院情况:包括医院名称、医院等级、公共服务职能、历史沿革、诊疗项目、科室(部门)概况、领导简介、医生介绍、重点学科、科室布局等。    

医疗收费:包括门诊、住院各种药品、检查、辅助治疗、医用耗材等项目价格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公告通知: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宜公开的信息、医院人事任免、招录招聘、招标采购。

诊疗服务: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病房探视时间及各项服务的办理时间等,门诊、急诊就诊流程、就诊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科普健教:健康保健及疾病防治、康复等方面的科普知识,开展健康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包括医疗收费、卫生政策、应急工作、机构职能、公告通知等)。    

第五条  卫生信息院外公开方式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政府信息公开网、医院网站、报刊、电视、宣传单页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利用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告栏、宣传展板、电子大屏等;编制、印刷各类资料;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发票、住院患者日清单的形式公开医疗费用信息;公开医院业务查询电话、投诉信箱与投诉电话。    

第六条  对内公开采用医院院务公开栏、职能办公会、中层干部会、职工座谈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  医院科室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医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提交申请后,医院依申请内容,属公开内容的,依法进行公开;不属公开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医院公开内容的,应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  申请公开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内容的不予公开,应对申请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属可公开范围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如内容需经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延时答复,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内容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行提交,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医院在信息公开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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