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注意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注意事项
1、出生证签发后不得修改;
2、随母亲姓的,新生儿父母需到现场签字;
3、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0日内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办《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0日的需携带住院病历办理;超过一年的需携带亲子鉴定结果办理。
4、如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书面声明;
5、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监护人请携带驻地身份证办理;
6、办理地点: 门诊楼二楼东侧《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
7、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7:00
8、咨询电话:(0312)2322220-8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