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
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