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对象 | 
| 1 | 高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和《高蓬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4次 | 高蓬镇辖区内从事车辆清洗行业的企业、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 | 
| 2 | 高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 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12次 | 高蓬镇辖区内的农业经营主体 | 
| 3 | 高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4次 | 高蓬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