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
查封主体名称(全称):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 扣留车辆
2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 扣留车辆
3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 扣留车辆
4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5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暂扣相应车辆或相关证件
6 对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 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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