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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6 年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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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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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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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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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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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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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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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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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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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电竞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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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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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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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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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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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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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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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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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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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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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网站、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网络艺术品网站、网络动漫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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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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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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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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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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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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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是否存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行为;是否存在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是否存在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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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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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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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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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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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旅游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否存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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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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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线旅游平台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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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在线旅游平台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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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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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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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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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销售单位、音像制品出租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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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证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登记事项与实际一致;是否存在无证/超范围经营、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情形;变更名称、地址、法人等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或备案;检查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进口的产品,有无来源证明;内容是否含有危害国家统一、淫秽色情、暴力、迷信等禁止性信息;是否存在盗版、侵权、非法进口或擅自复制他人制品的情况;进口音像制品是否经批准并从指定渠道进货;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是否验证委托书及证明文件,有无擅自委托无证单位制作/复制,是否按规定备案选题、送交样本、留存备查材料,光盘复制是否使用合规注塑模具;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进货渠道是否合规、台账是否完整,有无销售非正规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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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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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放映工作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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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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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持有有效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信息与实际经营一致、在有效期内;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无证/超范围经营;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是否依法办理变更审批或备案;完成消防审验、规划许可等配套手续;仅放映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的影片,无擅自放映未获许可、删减/篡改内容、境外非法引进影片的情形;无盗版、盗录、盗放、侵权放映;未在正片放映时段(明示开场后至结束前)插播广告;排片与公示一致; 进口影片渠道合规,样本、批准文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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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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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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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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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主体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登记事项与实际一致;无无证/超范围经营、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变更信息依法办理变更;演出经纪机构配备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演员资质与备案一致;演出审批取得演出批准文件,大型临时舞台/看台演出完成场地、安全许可;无擅自变更演出名称、时间、地点、演员、节目;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履行专项审批并合规落地;节目无反对宪法、危害国家统一、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渲染暴力等禁止情形;宣传物料与实际内容一致;无假唱、假演奏;现场演唱/演奏有记录可查;门票明码标价,无囤票、炒票、虚假宣传;经营台账(合同、演员资料、节目单、收支凭证等)完整可查;涉外演出落实外汇、税务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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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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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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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地摊游商、出版物经营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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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齐全有效、登记事项与实际一致;许可证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张挂(线上平台应公开),有无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变造许可证;变更名称、地址、法人等是否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有无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含网络发行未备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履行资质审查与管理责任。 出版物为依法出版、进口产品,来源凭证齐全;无违禁内容(危害国家统一、淫秽色情、暴力迷信、邪教等)、非法出版物、盗版侵权、擅自进口/复制的制品; 进口出版物须经批准并从指定渠道进货,目录完成备案; 落实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含清单、票据)完整可查,保存期不少于2年;不从无证单位进货、不向无证单位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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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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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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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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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实际资质、条件是否与申报材料显示的内容相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考级备案材料进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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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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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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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单位、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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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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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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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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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接受卫星传送电视节目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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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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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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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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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打字复印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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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持有有效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信息与实际一致、在有效期内;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无证/超范围经营(含内部印刷厂未备案);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依法办理变更审批/备案;终止经营按规定注销或备案;内部印刷厂(所)完成登记备案;查验委印单位/个人证明文件(印刷委托书、准印证、商标/广告资质证明等)并留存复印件,无验证缺失或虚假证明;涉密、特种印刷品按专项规定执行;查台账完整,记录委印方信息、印件名称/数量/规格、交付时间等,保存期不少于2年;电子台账可追溯、可核查; 无印制违禁内容(危害国家统一、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暴力等)、非法出版物、盗版侵权印刷品;涉外印刷品(含包装装潢)渠道合规并完成备案; 不擅自加印、销售委托印刷品,不伪造冒用商标、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样本与备案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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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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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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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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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文物商店持有文物商店经营许可,登记事项与实际一致,注册资本、专业人员达标,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无证/超范围经营;变更信息依法审批/备案;检查 文物拍卖企业取得文物拍卖许可,注册资本、拍卖师/文博专家齐备,不兼营文物购销;涉外/网络拍卖按规定备案;检查;无未经许可的文物经营摊位/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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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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