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消当罚决字〔2026〕第0001号)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消当罚决字〔2026〕第0001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郝XX、性别:女、年龄:37、出生日期:1989年11月1日、居民身份证:130682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XX区XX村、现住址:定州市XX区XX村。
       现查明 :2026年1月19日,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定州市XX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定州市XX公司每日防火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不符合规定,责令于2026年1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6年1月23日届满复查时,发现定州市XX公司未按要求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隐患逾期未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02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消限字〔2026〕第000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6〕第0038号)、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定州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郝XX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警告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博物馆对面贡院广场3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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