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消当罚决字〔2026〕第0002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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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消当罚决字〔2026〕第000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定州市东坡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中兴西路172号、法定代表人:陈路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20136863N。
现查明 2026年2月9日,定州市东坡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责令限期改正。2026年2月11日,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责令定州市东坡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前整改完毕。2026年2月14日届满复查时,发现定州市东坡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定州市东坡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06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消限字〔2026〕第0008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6〕第0071号)、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定州市东坡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警告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博物馆对面贡院广场37号)缴纳罚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