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消当罚决字〔2026〕第0003号)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当罚决字〔2026〕第0003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王**、性别:男、年龄:39、出生日期:19871010日、居民身份证:130682************、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村、现住址:定州市****
现查明 2026年3月59左右**厂房冷却塔起火,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王**切割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烧定州市**公司冷却塔、冷风机等,直接财产损失约为人民币1000元,无人员伤亡。王**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定消火认简字〔2026〕第0020号)、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警告 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博物馆对面贡院广场37号)缴纳罚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六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