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3号)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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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定州市本刻电子产品经营部、地址:定州市北城区万达广场1层JY-TD-101-102铺位、经营者:刘卫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FKKYY9N。
现查明 自2026年1月份起,定州市本刻电子产品经营部摊位占用万达商场一层东南侧疏散通道,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095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定消即字【2026】第0049号)、委托代理人王嘉庆的自行书写材料、《展览展示服务合同》、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七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定州市本刻电子产品经营部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定州市本刻电子产品经营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博物馆对面贡院广场37号)缴纳罚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定州市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