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聚集需要,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的原则,每个设区市城区周边可重点规划3-4个聚集区;具备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可谋划建设城市新区。每个县可在县城周边规划设立1个聚集区。

 

    申请设立省级聚集区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综合审查,省政府以审批发展规划的方式批准设立。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逐步增加数量。此前确定的32个省级产业聚集区,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聚集区的相关政策。

 

    《意见》明确了十项政策扶持措施,以加快工业聚集区健康发展:

 

优先配置土地资源

 

      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项目建设,设区中心城市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亩,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亩,集中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省级聚集区内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整合。对聚集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以省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五年”的办法。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聚集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实施期限暂定到2013年。

 

     省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内项目建设。在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区中心城市周边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万元,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省级聚集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也要按不低于省级的额度相应配套。

 

允许异地投资税收分享

 

      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异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

 

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

 

        省级聚集区内实行同网同价。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支持其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实施差别政策引导

 

      2010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聚集区集中。

 

搭建投融资平台

 

      鼓励聚集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县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向聚集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鼓励将聚集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省级聚集区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省级聚集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成立聚集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高企业信贷担保能力。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省级聚集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信支持。鼓励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聚集区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省级聚集区内的龙头、骨干企业可优先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

 

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对省级聚集区内企业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进的符合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鼓励省级聚集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省级聚集区加快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京津冀科技合作。鼓励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成果转化。支持聚集区建立创新联盟,建立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简化环境评价程序

 

      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省级聚集区环评管理机制。聚集区发展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区域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聚集区,简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聚集区内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除有色金属冶炼、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外,对其他行业的项目,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支持沿海地区加快发展

 

      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区域内的省级聚集区除享受以上政策支持外,设区市管理的聚集区给予聚集区管委会设区市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县(市)管理的聚集区给予聚集区管委会县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发展较好的优先批准为省级改革试验区,允许先行先试;在生产力布局、土地、资金等要素安排上给予适度倾斜。

 

 

 

链接

 

       一、工业聚集区

 

      工业聚集区是以若干工业行业为主体,行业之间关联配套,上下游之间有机链接,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聚集效应明显,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的经济功能区;是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的承接平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抓手,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载体。其主要特征是:空间集聚,布局集中;产业关联,协同发展;土地集约,资源节约;产城融合,设施共享。

 

二、申请设立省级工业聚集区应具备的条件

 

     1.有完整的发展规划。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生产力布局要求。设区市周边聚集区规划面积一般在10-20平方公里,县域聚集区一般在5-10平方公里。

 

     2.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路、电、水、气、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消防、安全、环保达标。

 

     3.有较强的产业基础。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一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区内建成投产。设区市周边的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县域聚集区50亿元以上。

 

     4.有较高的投资强度。设区市周边的聚集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级开发区标准,县域聚集区不低于省级开发区标准。

 

     5.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骨干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强,有一批投资亿元以上、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在建或储备项目。

 

     6.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已成立聚集区管委会,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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