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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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定政发〔2025〕2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8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年10月18日    【字体: 】    打印
 定政发〔2025〕24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州市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

防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

《定州市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25930


定州市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发布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建议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通过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二)橙色和红色预警: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第十一条  各村(街、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各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网络传播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一般)4个响应等级。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原则上与暴雨预警信号等级相同,蓝色预警信号对应、黄色预警信号对应级、橙色预警信号对应级、红色预警信号对应I级。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各乡镇(街道)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及时向省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协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农业农村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重点监视灾害易发区雨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督促指导城区内大型商超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提醒做好暴雨防御物资储备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防汛值守,提醒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第十五条  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危险房屋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教育部门安排受暴雨洪涝影响致灾风险较高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及时向省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根据需要协助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建筑施工工地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督导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所管辖城市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提醒铁路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农业农村部门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加密洪水监测,做好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做好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抢排田间积水。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督促指导城区内大型商超暴雨防御物资储备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领导下,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准备工作,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布关闭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A级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协助组织A级旅游景区(点)经营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人防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协调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十六条  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危险房屋居住人员进行排查,必要时做好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及时向省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协助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指导产权单位在危旧房屋附近设立警示标志。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内涝严重区域组织排涝;在城市危险路段和下凹式地道桥两侧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工作,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提醒铁路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河道、闸涵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重点监视河道防洪重点段,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领导下,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视情停产;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A级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A级旅游景区(点)游客。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组织民兵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现役部队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七条  I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重点区域危险房屋中人员转移准备工作,必要时进行人员转移安置。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停课,中小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提醒高等院校做好相应工作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及时向省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密切关注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协助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密切关注河道水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及时派出专家做好防汛抗洪抢险的技术支撑;指导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领导下,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立即停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A级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协助做好受灾A级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  有关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根据暴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定州市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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