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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0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9年10月30日    【字体: 】    打印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增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乡镇(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完成情况负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依据河北省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拟定各乡镇(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乡镇(办),作为乡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原则。每年市政府与各乡镇(办)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标准是:
(一)各乡镇(办)耕地保有量是否达到市政府确定的耕地
保有量。
(二)各乡镇(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市政府确定的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是否齐全,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地块和农户,签定保护责任书。
(四)新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完工后,农田设施和新增耕地交由项目区所在村委会负责管护,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确保项目区土地不得作为他用。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乡镇(办)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在每年的12 月初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由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计局、农业农村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办)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要按照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监督、检查,每年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数据,必须真实、符合现势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用抽样和实地测量、踏勘的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进行检查、核实。
六、市政府对各乡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全市基本农田整理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乡镇责令整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办)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办),由市监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0日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定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定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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