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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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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冀政办字[2018]117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增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定州实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了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目标拟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依据河北省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拟定各乡镇(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乡镇(办),作为乡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标准
(一)各乡镇(办)耕地保有量是否达到市政府确定的耕地
保有量。
(二)各乡镇(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市政府确定的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各乡镇(办)负责对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进行管护。
(四)新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五)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完工后,农田设施和新增耕地交由项目区所在村委会负责管护,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确保项目区土地不得作为他用。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市政府对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乡镇(办)责令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政策文件: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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