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了集体入市主体、入市条件、入市方式和入市程序,统一收益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二、主要内容
1.总则。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权属清晰,没有争议,经依法登记所有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2.入市主体、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市工作。也可委托乡镇(街道)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承担入市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3.入市条件。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土地权利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
4.入市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5.入市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
6.收益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和分配。
三、出台意义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